清《永安主佃告示》碑

2024年08月15日 09时21分   阅读:0 次   来源:右江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卢晓丽 【  +放大   -缩小  】

  碑刻是石刻的一种,是人类文明传承的一种重要载体,被誉为“石刻档案”,是我国现存古代文物中数量较多,内容较丰富的一类。我国现存最早的石刻是秦代的“石鼓文”;东汉时期形成具有规整统一形状的碑刻;唐代碑刻是我国石刻历史的辉煌阶段;明清时期的碑刻数量庞大,虽在文辞、造型艺术、刻工方面没有新发展,但保存了大量重要的历史资料。碑刻内容丰富,用途各异,涉及记录史事、法律文书、乡规民约、歌功颂德和墓碑等。碑刻资料具有双重性,既反映区域社会和民间生活,也反映国家或地方制度,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也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土司时期,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制度多以碑刻的形式颁布。


  百色地区的土司制度,源于秦汉的士官土吏制度,开始于唐宋的羁縻制度,形成发展于元代,全盛于明代,没落于清代,消亡于民国时期,前后经历了1300多年的历史,境内土司文化遗存十分丰富,而石刻碑文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文物遗存。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右江民族博物馆藏的一通碑刻——《永安主佃告示》碑。碑刻高141厘米,宽60厘米,厚13厘米,重286千克。从田林县博物馆调拨而得。


  《永安主佃告示》碑的内容是西林县属那比五份业户岑祖培、岑集章、岑集宽、岑集政等控告佃户黄承恩、黄冒革、罗卜古、罗卜雅、黄抱宋等历年抗租息案,是一宗主家与佃户租税纷争诉讼庭审案例。由左江道宪台转奉督抚岑礼:“饬本委员会按临会同本县亲传两造各到案,当堂澈讯,饬令各呈新老契查验。”在庭审中,双方各自拿出自己的证据据理力争,最后,查案委员会当堂断令:“凡是那比亭五份佃户,除照常自行纳粮供差外,每户每年应交租例:鸡一只着免去;租钱250文照旧缴足;工3日免去1日,余2日每日折钱50文,合共每户每年交业主租钱350文,孤寡之户准其减半……自此以后,不准稍有抗欠。”堂审判决佃户败诉,明确应交租金;但规定主家也不能乱收租。


  从案例的事由看,是佃户历年抗租。佃户抗租的原因是封建地方政府与土官后裔成员二虎争羊,同时在佃农身上榨取血汗。甚至土官后裔成员之间你争我夺,交相压迫佃农。佃农不堪其苦,寻求减轻重负的渠道,抗租是他们的抗争方式之一。佃户抗租对于朝廷来说,将会影响国课的征收,赋税承担者人数的减少,无疑是危及统治的根本大事。所以清政府把这个激化民族矛盾的大事刻石示禁,以期壮族农民“早完国课”,否则“自干吝戾”,严惩不贷。


  从判决结果看,改土归流(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加强对土司管辖地区的治理,在西南地区逐渐实行改土归流,主要措施包括: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设置各级行政机构,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办学校等)后,土司制度逐渐崩溃,但地方政府需要通过确定地主的土地及其租佃关系,以此维护封建社会的基础。判决结果还表明,土司政权的存在并不能阻止土司势力在不断地被削弱,证明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取得实效。


  从佃户抗争的结果看,他们的租种权利得到确认,租税负担有所减轻,租佃关系逐渐成为桂西农村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民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该碑刻是五品衔、赏戴蓝翎西林县查案委员会补用县正堂杨,署理西林县事补用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陈,于清光绪32年(1906年)4月所立。说明当时的桂西壮族地区,改土归流并不彻底,存在朝廷流官、土司势力共管的局面,但这不会阻碍清政府实现“大一统”的目标。改土归流把部分土民从土司的奴役下解放出来,有利于土司统治区直至整个广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打破了土司统治下的民族禁锢,促进了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右江民族博物馆藏的这通碑刻,对于研究在加强中央集权下,桂西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及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