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政协爱心协会章程修正案
(2013年8月22日政协百色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西百色市政协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根据政协百色市第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协商通过,并提请全体会员大会表决,由百色市政协筹建设立的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奉献爱心,自愿捐款,量力而为,扶贫济困,福祉民众,和谐发展为宗旨。体现本市政协委员对社会的高尚责任和爱心奉献。
第四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协会仅在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员和市政协单位内部活动,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范围。本协会受会员大会和百色市政协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百色市政协机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扶助我市部分贫困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业;适当扶助部分品学兼优的贫困高中、大学学生就学;对其他个别特困人员及公益事业给予必要的应急扶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根据市政协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机关人员原则上为本协会自然会员。
第八条 百色市政协委员和百色市政协机关人员以外的人员,需申请并经批准方成为本会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和程序为: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捐资助学助困的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入会的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
2.本协会执行机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市政协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协会捐资助学济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数额不限,一般每年至少捐赠一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执行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执行机构核准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市政协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或任免执行机构组成人员;
三、审议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财务总监组成。在会员大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的领导、监督下负责本协会业务工作,对会员大会和市政协常委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届中视情况可增补副理事长人选,满届改选,符合条件者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市政协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二、向市政协常委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情况;
三、初定协会经费筹措办法并负责组织筹措,接收各类捐款;
四、初定协会资助经费计划;
五、激励受助对象感恩社会,对受助对象进行跟踪管理: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救助的办法、程序、、救助对象资格审查表册材料,向社会公示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初审资助对象及资助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秘书长是本会执行人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各项工作计划;
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有关事务;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协会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协会财务总监履行本会的财务计划、收支财务合法、合理、真实公正性的监督职责。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状况;
二、监督本协会健全财务制度;
三、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本协会年度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由市政协一名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理事从热心本爱心活动,捐款数额较大,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本会会员中产生,秘书长在市政协委员中产生,财务总监从有财会业务资质的会员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财务总监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提名,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任免。会计、出纳人员由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决定。本协会的所有机构人员义务为协会办事。
第五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所有经费收支都要经过本协会银行帐户。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救助对象和款项使用经理事会提出、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方可执行,较大项目的决定由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同时,协会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定向开展救助活动。经费含利息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有会计(兼职)、出纳(兼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在银行设立专户。接受的捐款由市政协爱心协会提供正式收款凭据。对捐款突出贡献者市政协授予荣誉证书(匾牌),并通过大会或文件、报刊向会员和社会公布。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接受市政协常委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注销本协会组织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经市政协常委会审查同意,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市政协常委会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协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协会原业务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